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6936号
原告焦作市兴佰利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二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天峰,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蓓蕾,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兴佰利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兴佰利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昌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朝
书 记 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