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361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270000元(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理财产品、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公积金等)。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全方式:冻结、查封)。
本院认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