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2528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电焊工,住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爱东,射阳县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森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923180594,住所地盐城市西环中路200号金品花园商办楼1198室。
法定代表人:陆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精坤,盐城市盐都区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森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同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杰
人民陪审员 周冬琴
人民陪审员 尤俊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周楷敏
书 记 员 周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