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7民初1676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景县伟鸿塔业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秦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39889359X2。
法定代表人:贾会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森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盐城市西环中路200号金品花园商办楼119-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923180594。
法定代表人:陆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怀荣,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景县伟鸿塔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森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167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森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土地。申请人景县伟鸿塔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森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森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琳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