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9627号
原告:***,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