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牧激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永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牧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2133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永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桔塘社区桔岭老村**兆利花园厂房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KFD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牧激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335龙景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J2J5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永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牧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4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货款11100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利息(以货款11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8日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9日为5842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9日为1840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000元; 3、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12月8日受理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2021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清偿生效判决载明的全部本息及相关诉讼费用,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保全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私下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以及审理期间的财产均应当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45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牧激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