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大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6民初2162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柳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系其处分自身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