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孔某某、常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3民初4235号 原告:孔某某,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常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