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3211号 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街道黄浦江路280号2幢,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七公里处博欣采莲湾小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受理后,被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其反诉成立并予以受理。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被告于2025年3月31日分别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反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行使诉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二、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