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神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常熟某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民初224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神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50209001U,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尧塘村巷南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73037115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山水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熟**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036692379,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神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工公司)与被告常熟**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常熟**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神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支付苗木款745万元,并追索利息(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4倍LPR利息);2、两被告按收款进度同步支付苗木余款(约564万)给原告;3、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供应苗木等。原合同价为700万元,最终确认约为1764万元,原告垫资压力很大。原告目前收到被告支付的苗木款455万元,被告拖欠原告苗木款约1309万元(其中被告客户的部分尾款分批支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催款,该款至今未付。金坛银行及个人长期多次向原告催款甚至起诉,原告困难重重,陷入僵局。被告**分公司为被告**公司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上述付款责任。 经审查查明,原告神工公司与被告**分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项目分包协议书,约定**公司将其承接的镇江市丹徒区历史文化景观及绿化工程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神工公司施工。工程造价以决算审核为准,工程地镇江市丹徒区,施工范围和内容为**、景观建筑、绿化、安装工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神工公司诉请支付款项的依据系原告神工公司与被告**分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的项目分包协议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款给付义务。双方并非买卖合同关系,不适用买卖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专属案件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依法应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