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1民初1207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西宁中路30—1号。
负责人:林虎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恩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员工。
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诉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1599.9元电话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电信座机号码(号码:239****)拖欠电话费1599.9元,几番联系催缴未果。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不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贵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宁 旭
书 记 员 吴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