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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1执12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
法定代表人:崔文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俊,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创业路555号1幢1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孟惊,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900000元、相应利息损失(以39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派员工来法院口头告知了公司情况,但逾期未主动履行完毕。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至嘉善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其财产情况。现查明:1、本院扣划了嘉兴京御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1201583.30元、640000元、564000元、10345.70元;因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作为债权人的案件,本案要求另案协助,先后执行到位300000元、104000元;申请执行人主动交款30071元。上述款项共计2850000元。2、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慈山路1661号301室、嘉善县罗星街道慈山路1661号302室、嘉善县罗星街道体育南路2131号301室的不动产,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处置。3、其无汽车和有价证券,银行账户无较大数额存款。4、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多起作为债权人的案件。
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11月18日,本案执行到位2850000元,申请执行人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1050000元、相应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和(2022)浙0421民初886号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被执行人已经缴纳。
综上,除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21执12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超
审判员沈佳誉
审判员徐本一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