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4民初49号
原告:安徽颐影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30907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3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颐影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颐影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安徽颐影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