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颐影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颐影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颐影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6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蜀民二初字第02758号
原告:安徽颐影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30907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春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颐影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颐影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颐影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戴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