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临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丰临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705民初5604号 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丰临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丰临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5.5元,由原告安徽汉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