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临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丰临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1063号

原告:***,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丰临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合淮公路街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UBTL09。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丰临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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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