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1063号
原告:***,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丰临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乡合淮公路街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MUBTL09。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丰临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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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