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恒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02民初599号
原告:陈绪祥,男,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敏,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瑶海都市科技工业园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RKM9N。
法定代表人:杨尚跃。
被告:潘长流,男,1979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朱广胜,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陈绪祥与被告安徽恒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潘长流、朱广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陈绪祥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绪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绪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绪祥负担。
审 判 员 龚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邓瑞
书 记 员 胡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