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91民初1391号
原告:淄博联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曲沃县金冕铁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联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曲沃县金冕铁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联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曲沃县金冕铁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1885.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联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曲沃县金冕铁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11885.4元。
二、如被告曲沃县金冕铁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111885.4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