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联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联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曲沃县金冕铁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91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联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曲沃县金冕铁矿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联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沃县金冕铁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9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188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11月27日先后提起银行、车辆、证券等总对总财产查询,经过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13日对申请人淄博联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同意案件执行期满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9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