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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543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炳,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AGE0Y,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传化科创大厦1幢313-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荣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