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71329号
原告:上海投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68弄10号424室。
法定代表人:陈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投襄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传化科创大厦1幢31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投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荣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投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投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