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508号
原告:杭州力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万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7988019N。
法定代表人:应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青六中路888号义蓬科创园1709-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AGE0Y。
法定代表人:陈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力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力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力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力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力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自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鑫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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