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德利盛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国能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德利盛电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9753号 原告:江苏国能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3799697M(组织机构代码3237996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定德利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15872988Q(组织机构代码7158729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能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合金公司)与被告保定德利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能合金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国能合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能合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63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563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国能合金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