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9753号
原告:江苏国能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3799697M(组织机构代码3237996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定德利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15872988Q(组织机构代码7158729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能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合金公司)与被告保定德利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能合金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国能合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能合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63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563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国能合金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