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鄞执民字第4839-3号
申请执行人:***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048301-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和**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本院就***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甬鄞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5年11月11日,本院以(2015)甬鄞执民字第4839-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享有抵押权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弄**号**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四***577弄9号202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A20050657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鄞国用(2005)第99-9477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