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某某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鄞执民字第4839-4号 申请执行人:***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048301-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和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中路577弄9号202室的房地产。同月9日10时08分,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为)以108.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中路577弄9号202室的房地产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中路577弄9号202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A20050657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鄞国用(2005)第99-9477号】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