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某某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34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和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再审申请人***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终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