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万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某某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12民初15089号 原告:***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0483012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和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万汇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1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后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汇公司以被告多次出现生产责任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由,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9435.15元,其中B27-1608-30/B17-1609-07补货损失人民币7013.5元,AG25、AD35C产品出现问题的损失美元3366.3元(按2018年8月22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1:6.8399折算为人民币23025.15元),NL0009-1710XX空柜导致的外商索赔损失美元35000元(按2018年8月22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1:6.8399折算为人民币239396.5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54505.65元,其中B27-1608-30/B17-1609-07补货损失7013.5元,AG25、AD35C产品出现问题的损失美元3366.3元(按2018年8月22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1:6.8399折算为人民币23025.15元),NL0009-1710XX空柜导致的外商索赔损失美元35000元(按2018年8月22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1:6.8399折算为人民币239396.5元),TG外商客户索赔损失美元41000元(按2018年10月29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1:6.9505折算为人民币284970.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3年11月29日到原告公司工作。2015年4月29日晋升为伞厂代主任,同年12月18日晋升为伞厂主任。由于被告在生产管理中多次出现生产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不服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147号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其只是普通劳动者,职务为车间主任,且2017年5月被告已经从原告处离职。现原告将所有的产品责任归咎于被告是没有道理的,且原告的损失也并非是被告造成的。同意仲裁时的答辩意见,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03年11月29日入职原告单位,于2015年4月29日晋升为伞厂代主任,同年12月18日又晋升为伞厂主任。2017年5月27日,原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2016年8月,原告接到关于S302-AC150800053订单中2把AG65-40S伞架使用3个月后出现掉漆的客户投诉,后续免费补货产生4840元额外费用。同年9月20日,原告对该事件作出编号为ZGL-JT-160920-079的《责任检讨书》,对直接责任人**记小过一次,连带责任人**发、***记批评教育一次。***未在该《责任检讨书》上签字。2016年9月,原告接到关于S302-AC150800053订单中2把AG25R伞立柱出现掉漆现象的客户投诉,后续免费补货产生2100元额外费用。同年11月1日,原告对该事件作出编号为ZGL-JT-1601106-090的《责任检讨书》,对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记批评教育一次。***签字确认。 2017年5月2日,原告接到关于NL0009-1710XX货柜预提、放空、退柜异常事宜的客户投诉。次日,原告对该事件作出编号为ZGL-JT-17505-039的《责任检讨书》,对直接责任人***记警告两次,连带责任人***记警告一次,连带责任人***记批评教育一次。2018年8月22日,原告的国外客户提出由于原告的供货延误,造成其将近3万欧元的损失,要求从原告后续的货款中扣除35000元美金作为补偿。 2018年8月,原告接到关于S302-AC170800188订单中PALAZZ0-N-5E7摇炳烤漆剥落、摇把头松脱的客户投诉,该订单出货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 2018年8月23日,原告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浙甬鄞州劳人仲案(2018)1147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万汇总经理指令、岗位说明书、往来邮件、客户抱怨单、纠正措施单、责任检讨书、奖惩管理办法及送达记录、与国外客户往来邮件、银行水单及发票、装箱单及提单翻译件、2018年8月22日外方索赔邮件翻译件、形式发票、与外方往来邮件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香港分行汇入汇款单翻译件,被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如果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劳动者。本案中,关于16季中二笔客户投诉事件中反映的质量问题为烤漆脱落,应该属于企业经营中较常见的质量瑕疵,且原告已于2016年9月、11月分别作出责任认定及处理,虽然被告称其未在其中一笔责任检讨书中签字确认,但原告已经作出过处理是不争的事实,何况被告并非是直接责任人,故原告再次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NL0009-1710XX订单中货柜异常的客户投诉事件,货物未能按时发货导致预订货柜空舱,被告既非生产者,又非货物出运的安排、调度、运输等责任人,故显然不能归责于被告;而原告所主张的外方客户要求承担35000美元的损失是否合理也无法认定;且原告也已于2017年5月进行过责任认定及处理,而被告已于2017年5月离职,因此,原告现再次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该笔损失,显然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18季的PALAZZ0-N-5E7摇炳烤漆剥落、摇把头松脱的客户投诉,由于被告已于2017年5月离职,与该笔客户投诉显然缺乏关联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之诉请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增加的部分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