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23民初107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塘前乡塘前村新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7294823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因***愿撤回对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17元,撤诉减半收取计795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