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3956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塘前乡塘前村新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7294823XF。
法定代表人:**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大宗物资物流有限公司(原名***岩铁***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东段33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926896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大宗物资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4日,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7月6日第一次开庭,原告(反诉被告)宏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9月13日第二次开庭,原告(反诉被告)宏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8月10日第三次开庭,原告(反诉被告)宏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203,416.3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1年4月28日为18,013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宏旺公司与***公司(原名福建铁***铁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4.2条约定及双方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第5项约定,***公司应在收到宏旺公司编制合格的竣工结算书后三个月内审查办理结算。宏旺公司承建的龙岩钢材建材交易商务物流中心项目于2015年7月24日竣工初验,宏旺公司已于2015年8月24日将竣工结算书送达***公司,宏旺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将案涉工程交付***公司使用。***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才***公司发审核结果,核定含税造价为28,914,865元。根据双方往来的账单明细,***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7,711,448.66元,尚欠工程款1,203,416.34元。根据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宏旺公司履行的保修期为2015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7日,并确认***公司尚欠宏旺公司工程保修金1,203,416.34元。现工程保修期5年已届满,***公司应当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义务。***公司多次催促,***公司至今未付。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一、***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已经达到总工程价款的95.84%,根据双方于2013年12月9日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第3款的约定,在宏旺公司未提交本工程完备的竣工档案资料、工程质保资料并交付质检站审查合格,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之前,宏旺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剩余款项。1.虽然宏旺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尚未通过总体竣工验收,但因双方对工程量、工程总价款存在争议,故在未通过总体验收的情形下,为了确定工程款支付进度及工程价款的数额,***公司同意宏旺公司提出的一边整改工程质量、完备竣工档案资料,一边对工程价款进行审核。2.2018年12月28日,经审核,工程核定含税造价为28,914,865元。根据双方于2013年12月9日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工程款支付方式与支付进度”第3款第六次付款约定,初次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仅需支付至总体造价的85%。在初次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现***公司现已经支付工程款27,711,448.66元,已经达到总工程价款的95.84%,剩余工程款1,203,416.34元仅占案涉工程总造价的4.16%。3.根据双方于2013年12月9日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工程款支付方式与支付进度”第3款第七次付款:“施工方将本工程的竣工档案材料资料整理完备交付给建设方,并积极协助建设方完成建设档案归档工作及工程质保资料交付质检站审查合格后三个月内办完决算,5日内按双方认可的决算付至工程最终结算总价的95%;余下5%作为保修金”。因此,宏旺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至总价款95%的前提是“施工方将本工程的竣工档案材料资料整理完备交付给建设方,并积极协助建设方完成建设档案归档工作及工程质保资料交付质检站审查合格”。现宏旺公司仅仅提交了如下材料:1.土建工程业内资料1-3册,仅有26份材料;2.工程资料卷目录(建筑电气)3册,仅有电气部分资料,没有水部分资料。但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清单》,宏旺公司提供工程业内资料,宏旺公司编制的材料至少缺以下材料:1.工程概况信息表;2.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建设等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名单;3.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缺(法人授权书、***);4.项目部章启用函;5.监理单位规划、监理实施细则;6.监理工作总结;7.图纸会审记录建设单位未签字**、监理单位未盖公章;8.混凝土抗渗试块报告;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齐全;10.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11.建筑物定位、桩基定位测量验收记录不齐全;12.轴线及标高测量放线验收记录不齐全;13.地基验槽记录不齐全,设计单位未**;14.给排水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1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单位未**签字;16.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单位未**;17.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施工、监理单位未**;1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9.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20.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文件;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23.工程声像(照片);24.《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反馈单》。据此,在宏旺公司未提供本工程完备的竣工档案资料、工程质保资料并交付质检站审查合格前,宏旺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项。二、宏旺公司将案涉的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偷工减料,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低劣,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无法通过总体竣工验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也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1.自2014年8月19日以来,因宏旺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在施工过程偷工减料,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等,被龙岩市新罗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多次被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发送《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宏旺公司整改。2015年10月13日,监理组织宏旺公司、***公司进行初检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缺陷多达35项。宏旺公司收到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发送的026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后,并未对35项存在质量问题、缺陷进行整改,以达到相应的工程技术、质量规范,也未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监理和***公司。由于宏旺公司施工工程质量低劣,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无法通过设计、监理、建设方、施工方、质检、消防等部门的总体竣工验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也已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2.《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第3款第七次保修金支付方式为“本工程预留最终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年后15天内无息返还5%”,另外《专用合同条款》中《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据此,在案涉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未解决、未消除,尚未达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一年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前,宏旺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三、宏旺公司至今未履行保修义务,修复案涉屋面、外墙、室内的渗漏;修复脱落、开裂的外墙窗框(含***)、空鼓的墙体;修补、打磨天棚、顶棚腻子。在宏旺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至案涉工程质量合格之前,***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拒绝支付宏旺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要求。1.宏旺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就出现部分墙体、天棚等处漏水、渗水问题。2016年后,多套房屋的墙体、室内、天花板出现更多、较大面积漏水、渗水的问题,***公司多次要求宏旺公司返修无果。2017年6月21日,***公司员工***打电话给***,催促其尽快修复漏水、渗水的商铺墙体、天花板。同日,***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给***,邮件内容为《***商铺漏水图片》,***收到后未处理。在初检出现外墙空鼓、外墙砖勾缝空鼓多、伸缩缝两边外墙砖空鼓问题,因宏旺公司未重作、返工,导致出现2018年10月16日J幢11号商铺四层窗户外墙掉落,商户的广告灯砸坏。2018年10月26日J幢07号商铺四层窗户外墙掉落,导致商户的小车被砸到,***公司赔偿林颐600元。为了防止外墙掉落,墙壁裂缝给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送达给宏旺公司《关于***外墙维修的函》一份。同日,***再次打电话给***,要求其尽快修复案涉工程外墙掉落、墙壁裂缝,***口头答应会派人重作,但一直未作维修。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也已认定宏旺公司未依约全面履行保修义务,无权主张***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1,203,416.34元。2.直至今日,宏旺公司仍未履行维修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宏旺公司施工质量必须合格,***公司才有付清工程款的义务,宏旺公司在施工过程及施工结束后,案涉工程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经监理提出整改通知及***公司多次催促其履行整改、保修义务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在宏旺公司案涉工程不符合质量合格的标准前,***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权利。四、宏旺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自2020年12月8日至款清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前所述,在宏旺公司未提供本工程完备的竣工档案资料、工程质保资料并交付质检站审查合格前,且案涉工程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至今无法通过设计、监理、建设方、施工方、质检、消防等部门的总体竣工验收,而宏旺公司又拒绝履行相应保修义务,***公司没有支付质量保修金的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宏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宏旺公司向***公司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清单》提交本工程完备的竣工档案资料、工程质保资料;2.判令宏旺公司立即对J07、J11、J06、K10、F07、E09、E11、G02、G03、G06、H03、B10栋房屋外墙窗框重作,达到墙体、窗框不开裂、脱落、空鼓的合格要求;3.判令宏旺公司立即修复A02、A03、A04、A06、B01、B02、B06、C01、D01、E11、E12、F06、F08、G01、H03、J01、K06、K07、K08、L09、L10、A05、B03、B04、B05、C03、D07、D09、E04、H07、H08、J03、K01、L06、K09、M01、M03、M04栋房屋漏水、渗水部位,达到房屋屋面、墙体不漏水、渗水的合格要求;4.判令宏旺公司对案涉工程全部房屋天棚、顶棚腻子进行修补、打磨、抛光,达到腻子不出现裂纹、表面平整、无空鼓的合格要求;5.判令本诉、反诉的诉讼费用由宏旺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公司变更反诉请求为:1.判令宏旺公司向***公司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清单》提交本工程完备的竣工档案资料、工程质保资料;2.判令宏旺公司立即支付***公司因案涉工程房屋外墙窗框发生开裂、脱落、空鼓,房屋面、墙体漏水、渗水,房屋天棚、顶棚腻子出现裂纹、表面不平整、空鼓等工程质量缺陷修补造价1,244,711元;3.判令本诉、反诉的诉讼费用由宏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9日,***公司和宏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宏旺公司承包***公司电子商务洽谈中心土建及水电、消防、通风工程。宏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上述工程违法发包给***。自2014年8月19日以来,因宏旺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在施工过程偷工减料,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等,被龙岩市新罗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多次被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发送《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宏旺公司整改。2015年10月13日,监理组织宏旺公司、***公司进行初检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缺陷多达35项。宏旺公司收到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发送的026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后,并未对35项存在质量问题、缺陷进行整改,达到相应的工程技术、质量规范,也未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监理和***公司。由于宏旺公司施工工程质量低劣,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无法通过设计、监理、建设方、施工方、质检、消防等部门的总体竣工验收。2016年,宏旺公司施工的工程多套房屋的墙体、天棚多处出现漏水、渗水的问题;多套房屋外墙空鼓、外墙砖勾缝空鼓多、伸缩缝两边外墙砖空鼓;案涉工程全部房屋天棚、顶棚腻子抛光凹凸不平,四周阴角腻子未刮到位露底。***公司为此多次要求宏旺公司对上述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进行整改,***公司却未按相应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整改。2017年6月21日,***公司员工***打电话给***,催促其尽快修复漏水、渗水的商铺墙体、天花板。同日,发送电子邮件给***,邮件内容为《***商铺漏水图片》,***收到后未处理。2018年10月16日,J幢11号商铺四层窗户外墙掉落,导致商户的广告灯砸坏。2018年10月26日,J幢07号商铺四层窗户外墙掉落,导致商户的小车被砸到,***公司赔偿林颐600元。为了防止外墙掉落,墙壁开裂给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送达给宏旺公司《关于***外墙维修的函》一份。同日,***公司员工***再次打电话给***,要求其尽快修复案涉工程外墙掉落、窗框开裂部位,***口头答应会派人重作,但时至今日,仍未维修。由于宏旺公司施工工程质量低劣,案涉J07、J11、J06、K10、F07、E09、E11、G02、G03、G06、H03、B10栋房屋外墙窗框、墙体出现开裂、脱落、空鼓;A02、A03、A04、A06、B01、B02、B06、C01、D01、E11、E12、F06、F08、G01、H03、J01、K06、K07、K08、L09、L10、A05、B03、B04、B05、C03、D07、D09、E04、H07、H08、J03、K01、L06、K09、M01、M03、M04栋房屋部分区域出现漏水。2018年,虽然宏旺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尚未通过总体竣工验收,但因双方对工程量、工程总价款存在争议,故在未通过总体验收的情形下,***公司的***组织工人以跳楼、**等方式威胁***公司,为了防止事态恶化,初步确定工程款支付进度及工程价款的数额,***公司同意宏旺公司提出的一边整改工程质量、完备竣工档案资料,一边对工程价款进行审核。2018年12月28日,经审核,工程核定含税造价为28,914,865元。工程价格审核后,宏旺公司仍不履行提交完备竣工档案资料、工程质保资料义务,也不履行对案涉工程已经开裂、脱落、空鼓的房屋外墙窗框重作,对出现裂纹、表面不平整、空鼓、四周阴角腻子未刮到位露底部分不进行修补、打磨、抛光,对漏水、渗水部位不进行重新防水处理,宏旺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也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及宏旺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现宏旺公司仅仅提交了如下材料:1.土建工程业内资料1-3册,仅有26份材料;2.工程资料卷目录(建筑电气)3册,仅有电气部分资料,没有水部分资料。但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清单》,宏旺公司提供工程业内资料,宏旺公司编制的材料至少缺以下材料:1.工程概况信息表;2.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建设等工程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名单;3.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缺(法人授权书、***);4.项目部章启用函;5.监理单位规划、监理实施细则;6.监理工作总结;7.图纸会审记录建设单位未签字**、监理单位未盖公章;8.混凝土抗渗试块报告;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齐全;10.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11.建筑物定位、桩基定位测量验收记录不齐全;12.轴线及标高测量放线验收记录不齐全;13.地基验槽记录不齐全,设计单位未**;14.给排水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1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单位未**签字;16.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单位未**;17.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施工、监理单位未**;1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9.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20.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文件;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23.工程声像(照片);24.《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反馈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宏旺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公司要求宏旺公司承担返修、重作的责任及提交本工程完备的竣工档案资料、工程质保资料,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宏旺公司辩称:一、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宏旺公司已向***公司移送内业资料、建设施工图、竣工图等工程结算资料。2015年12月8日前,***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径行使用案涉工程,***公司依《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清单》要求宏旺公司提供工程竣工等资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2020)闽0802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2015年12月8日前,***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径行使用案涉工程”,因此宏旺公司只需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所诉的外墙窗框、天棚、顶棚腻子等并非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人民法院应依该条规定不予支持并驳回其反诉请求。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从该条也可出,***公司应就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由法院认定并判决该损失金额。***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前已使用案涉工程,至今已五年多,已过保修期。保修期内如确有保修等实际费用发生,宏旺公司也同意承担该费用并同意在尚欠工程款金额中抵扣。但***公司并未提出保修期内实际费用发生的具体损失金额,而是提出要求宏旺公司在保修期届满后进行重作、修复的履行保修义务的反诉请求,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综上,请求驳回***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公司提供的***出具的租赁材料复印件,宏旺公司提出异议,又无原件及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公司提供的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出具的龙岩钢材建材交易商务物流中心质量缺陷估价编制说明,宏旺公司提出异议,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闽0802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已于2020年11月3日生效。该判决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12月9日,***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宏旺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一、工程名称为龙岩钢铁建材交易商务物流中心电子商务洽谈区;……四、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七、工程款支付方式与支付进度:1.工程款以转账方式支付;2.本工程不予支付工程备料款,乙方自愿按阶段性付款;3.乙方的工程进度款按建设方审定的预算造价分批拨付;第一次为基础及一层顶板完成后的15日内支付该部分完成工程量预算造价的80%工程款;第二次为三层顶板浇捣完成后的15日内支付该部分完成工程量预算造价的80%工程款;第三次为封顶完成后的15日内支付该部分完成工程量预算造价的80%工程款;第四次为砌体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该部分完成工程量预算的80%工程款;第五次为室内外墙装饰完成50%以上后15日内支付该部分完成工程量预算造价30%工程款;第六次为本工程各幢号经初次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工程预算总造价的85%;第七次为施工方将本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整理完备交付给建设方,并积极协助建设方完成建设档案馆归档工作及工程质保资料交付质检站审查合格后三个月内办完结算,5日内按双方认可的决算付至工程最终结算总价的95%;余下5%作为保修金。阶段性付款可根据现场情况协商酌情考虑。1.保修金:本工程预留最终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竣工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年后的15天内无息返还5%;2.甲方如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延期支付时建设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的日千分之一的罚息。……延期付款时间的计算方式为乙方工程达到合同付款条件并向建设方提交已经取得监理书面签字同意的请款报告后计至建设方财务开除批准金额的付款票据之日止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在建设方每次发生延期拨付工程款的一个月内及时向建设方办理延期拨款天数的书面签证,逾期表示乙方主动放弃罚息;……十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的通用条款相关规定与本补充合同相抵触的部分,以本合同为准。同日,双方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约定:在施工期间若因***公司施工手续不完善,所引起的停工及罚款由***公司负责。2014年2月,***公司(发包人)与宏旺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名称为龙岩钢材建材交易商务物流中心电子商务洽谈区(下称案涉工程);工程地点位于***站、老火车站;工程内容为电子商务洽谈区土建、水电安装消防通风室外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案涉工程土建水电安装消防通风室外工程。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10天;……四、签约合同价为2,500万元;五、承包人项目经理为***。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约定: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通用条款3.1款执行;承包人需要提交竣工资料三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移交提交的竣工资料;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为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归档。12.4.1付款周期按工程进度阶段性付款,以补充协议付款方式执行;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均按通用条款12.4.4第(1)款。(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12.4.4第(2)款;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应付而未付工程款千分之一日罚息;14.2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三个月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承包人将竣工结算资料提交给发包人三个月内办理结算后7日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符合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资料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竣工验收之日起,主体一年、屋面三年、防水三年;承包人提供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5.4.1工程保修期质量保证金不计息,满一年退还4%,满三年退还1%;15.4.3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7日内。***公司与宏旺公司另就案涉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主要约定:……二、质量保修期: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三年;3.装修工程为一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一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事故需要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五、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此后,宏旺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建设。2014年10月,宏旺公司制作该项目竣工图。宏旺公司向***公司移交内业资料、建施竣工图、竣工图等工程结算资料。2015年12月8日前,***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径行使用该项目。2018年12月28日,由***公司委托***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审核,***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闽顺恒咨[2018]F-0049号《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审核结论为:案涉工程(土建部分)审定造价23,679,195元;案涉工程(安装部分)审定造价4,740,861元;案涉工程(安装增补部分)审定造价为498,909元。根据建设单位送审的现有结算资料,经审核,核定含税造价为28,914,865元。***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27,711,448.66元。2014年8月19日,龙岩市新罗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就案涉工程***公司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涉及施工用电、外架、模板(L区顶层)、窗台压顶、安全通道等。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龙岩钢材建材交易商务物流中心项目监理部于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4日***公司龙岩钢材建材交易商务物流中心项目部发送《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十一份,就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工程交付使用后,***公司***公司就房屋渗漏水等方面提出保修要求。
另查明,案涉工程在施工期及保修期内均存在隐患及瑕疵,***公司及项目监理机构多次与宏旺公司沟通并发送通知单要求整改未果。2016年5月8日,宏旺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收取案涉工程款及相关业务。2017年1月18日,***向***公司出具***,承诺:“***公司收取的工程进度款1,70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已经付清……”。宏旺公司同意承担***公司支付的因案涉工程墙体脱落砸坏车主林颐的赔偿款600元,并同意在尚欠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宏旺公司已向***公司移交内业资料、竣工图等工程结算资料,尚有部分建设工程归档材料未移交。案涉工程未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手续。
本院认为,宏旺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已于2015年12月8日前未经竣工验收径行使用案涉工程。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结合前述认定的事实,案涉工程保修期最长应至2020年12月7日,截至宏旺公司起诉时,案涉工程已过保修期,宏旺公司主张***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203,416.34元,应予以支持。宏旺公司同意承担***公司支付的因案涉工程墙体脱落砸坏车主林颐的赔偿款600元,并同意在尚欠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因此,***公司应支付宏旺公司的尚欠工程款为1,202,816.34元(1,203,416.34元-600元)。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涉工程在施工期及保修期内均存在隐患及瑕疵,***公司及项目监理机构多次与宏旺公司沟通并发送通知单要求整改,宏旺公司未按约定对案涉工程瑕疵部分进行全面整改,亦存在违约。宏旺公司主张***公司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不予支持。案涉工程虽未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手续,但相应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均就工程建设归档的相应材料提交有具体的规定。***公司主***公司提交案涉工程完备的竣工档案资料、工程质保资料,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但提交的材料不含必须以案涉工程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手续为条件才可以制作的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主***公司支付因案涉工程质量缺陷修补造价1,244,711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公司在鉴定过程中未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五条、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零二条、第八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大宗物资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02,816.34元;
二、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付福建***大宗物资物流有限公司案涉工程完备的竣工档案资料、工程质保资料(但必须以案涉工程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手续为条件才可以制作的材料除外);
三、驳回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福建***大宗物资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793元,由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1元,福建***大宗物资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5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福建***大宗物资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魏 国 才
人民陪审员 陈 国 花
人民陪审员 张 培 概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邹 海 莉
书 记 员 ***(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十八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新罗区人民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