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5民初296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0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路亭,龙岩市连城县文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513694314。
法定代表人:邱启彬,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耀洪,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塘前乡塘前村新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7294823XF。
法定代表人:廖镇中,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昌辉,福建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马勋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惠
书 记 员 黄晓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