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乐动体育场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3民初758号
原告:福建乐动体育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盛包装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33752182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塘前乡塘前村新街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7294823X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福建乐动体育场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9)闽0181民初8105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福建乐动体育场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乐动体育场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于庭外和解,福建乐动体育场材料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乐动体育场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99.70元,减半收取计5599.85元,由福建乐动体育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