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825执1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7294823XF,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冠华商城A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城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5595682977,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朋口村阳光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城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民终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77198.5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相关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另案处置)。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不在该地址营业,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地址。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作出《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并通过电话约谈形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经法院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采取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治雄
审判员林隆军
审判员*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