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3财保141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住重庆市渝中区打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9416510。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派生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2184377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派斯克刀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363939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派斯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核心区岩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0173728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孚睿德轨道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工业园韭菜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14793972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和被申请人重庆派生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派斯克刀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派斯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孚睿德轨道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