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1民初6269号之二 原告: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关帝庙镇邵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MATK3K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时代广场5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5182371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自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砀山国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的受理费2208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