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7632号之一
原告:安徽京卫宏远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符离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53254465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时代广场5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518237160。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安徽京卫宏远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京卫宏远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京卫宏远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京卫宏远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92元,由安徽京卫宏远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