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211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时代广场5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518237160。
法定代表人:***,系该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