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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323民初8972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时代广场5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5182371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资人民币138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函、保单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被告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灵璧大路医院,被告***和***分包钢筋工,原告给被告***干钢筋工。原告和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结算单一张,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3800元整,一直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已各种借口拖延给付。综上,被告违反结算约定,违反合同法忠实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答辩:事实属实,我和***已经和公司谈好,公司同意发放工人工资,让我们把单子报给公司了,我们已经报上去了,但是公司没有发放,后面了解***从公司拿了一万多元钱,现在公司依然欠我们十多万。应该由公司来给付这个钱 被告***、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与被告***均系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大王村人,2021年,被告***、***在承建灵璧县大路乡卫生部分工程时,经朋友介绍,安排原告***做钢筋工。因未及时结算工资,2023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在灵璧县人社局签订了结算单,载明“***在大路医院工人工资变丝1500*6.5=9750元正丝4000*5.5=22000元总计31750借支18000元31750-18000=13800***156××××*******132755771102023年9月20号”,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后,以致成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劳务费13800元,有双方结算单据为凭,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庭审中提交了音频资料,欲证明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被告原告当庭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乾正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