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9380号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开发区西蒙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翀。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