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4150号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开发区西蒙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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