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9024号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全球知名的开关插座、智能家居、灯具以及楼宇控制系统厂家,在开关、插座等电气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西蒙”字号已被多份判决认定其知名度。被告***作为专营开关插座的商家,在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名称为“A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的店铺,在展销的开关插座商品名称、厂家信息中突出使用“西蒙”标识,属于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容易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与原告方某在特定联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的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挤占原告市场销售份额,损毁原告多年苦心积累的字号商誉,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西蒙”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3.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删除侵权产品链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