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民初164号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西蒙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温州西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村天马大街36号2栋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用名:***),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西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