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武汉西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2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4839511A,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西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924224894,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西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武汉西蒙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应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价款679992.78元、维权费用32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711992.78元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9日、10月24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工商、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湖北省武昌区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去函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高桥村村委会调查其下落及财产状况,但该村委会未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的限制消费令。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