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初370号
原告:***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7号2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科华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9号7幢55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科华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八十五元二角,减半收取,由原告***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高瞳辉
二○二二 年 四 月七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