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6308号
原告:山东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493118495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30697022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原告山东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