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2民初2173号
原告:瑞金市安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某义县人民医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xxxxxxxxxxxx。
负责人:朱某。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瑞金市安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崇义分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瑞金市安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金市安康某有限公司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金市安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0元,减半收取3,445元,保全费2,383元,由原告瑞金市安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