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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徐某财、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7民终4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B15#楼3层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谢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上诉人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赣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赣0791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