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杭桐执民字第2238-2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84元、执行费126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和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交款10万元(其中本案分配分得案款5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杭桐执民字第2238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