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22执1840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14364353XQ,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高家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3月7日出生, 汉族,住桐庐县。 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2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1534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4元、财产保全费1105元、执行费1630.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其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2021)浙0122执1005号已查封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横村镇的不动产及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上述财产正在处置中,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8件,涉案标的2863482.5元。截至2021年10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另案处置中,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22执18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