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2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高家路**,组织机构代码14364353X。

法定代表人:钱新。

被执行人: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织机构代码668026294。

法定代表人:宋荷花。

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2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6851471元、案件诉讼费64760元、执行费616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本院在(2016)浙0122执247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庐县××路××号(老城区原桐君制药厂地块)的“蓝色春江”在建工程进行拍卖处置得款1.285亿元,扣除费税等费用外,本案参与分配受偿案款551万元(不足额受偿),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案款551万元、案件诉讼费64760元、执行费61657元。

鉴于被执行人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案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桐庐大通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桐庐加贝置业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财产已被处置完毕,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22执9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志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杜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