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飞翔东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民终3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飞翔东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601380539,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中段)3号院1号楼21层25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弥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8669475Y,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新桥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飞翔东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飞翔东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与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飞翔东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飞翔东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10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上诉人北京飞翔东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